2008年10月9日,星期四(GSM+8 北京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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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
逢年过节收礼金礼券也是受贿
吴剑

  案件回放:
  经湖州市吴兴区检察院提起公诉,近日吴兴法院以受贿、贪污罪判处原湖州一乡镇“三合一”整治办公室负责人、副镇长梅某有期徒刑3年10个月。
  检察机关指控:2005年至2008年,梅某在担任镇“三合一”企业管理办公室副主任(主持工作)期间,利用主管消防工程和分管安全工作的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利,多次收受工程承包商贿送的礼卡、现金共计价值49000余元。今年1月,梅某在担任副镇长期间,利用分管“三合一”企业管理办公室的职务便利,采用虚开发票手段骗取公款21000余元;3月在得知镇夜巡队夜巡补助费有多余时,利用分管夜巡队的职务便利,擅自将多余款私分。
  庭审中,辩护人提出梅某在逢年过节期间收受的礼金、礼券属礼尚往来性质,不属受贿;主观上梅某没有贪污故意,其中所得的夜巡费本来就是该得的。
  法院经审理认定:检察机关指控属实,梅某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3个月;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3个月,两罪合并判处有期徒刑3年10个月。

  说法:
  承包商逢年过节送的礼金礼券均是出于感谢梅某利用职务便利为其谋取利益,属受贿所得;夜巡补助费是用于夜巡队员的奖励、表彰,是公款,梅某私分公款是贪污;梅某将虚开发票所得的21000余元用于房屋装修等个人消费,主观上有非法占有故意,客观上也实施了非法占有该款的行为,符合贪污罪构成的要件。